其中,,4年間民營企業(yè)家單位行賄犯罪總計有331次,民營企業(yè)家個人實施的行賄犯罪總計有179次,。
對此,,彭新林認為,近年來,,在高壓反腐的態(tài)勢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落馬的同時,也帶出其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yè)家,,也就是民營企業(yè)家,,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不良的“政商關系”。
在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看來,,這一數據充分說明當前少數民營企業(yè)的行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個別企業(yè)家仍在通過行賄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當然這一趨勢也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行賄行為力度的不斷加大,。
“但我們也要看到,,黨的十八大以來,企業(yè)家行賄的現象仍然是少數,,整體的營商環(huán)境和政商關系總體上是好的,。”宋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行賄犯罪逐年遞增
四川蜀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華地土地開發(fā)整理有限公司被判犯單位行賄罪則是在2016年。
周玉寧是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
2012年,,時任四川省成都市土地開發(fā)整治服務中心主任劉某告知周玉寧,,下轄的都江堰市天馬鎮(zhèn)有個土地整理項目。周玉寧表示愿意做,,但是說自己的公司沒有相關施工資質,。
劉某介紹陳某給周玉寧,以聯系公司借資質,,同時給時任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某等人打電話介紹并要求關照周玉寧,。
2013年1月,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啟動土地整理項目招投標工作,王某提前將項目的預算和投標資質告訴周玉寧,,并讓招標代理公司幫助周玉寧中標,。
周玉寧通過陳某聯系借到泰龍公司的資質投標該項目,并通過泰龍公司聯系其他4家公司參加招投標,,以保證自己中標,。
周玉寧在泰龍公司中標后,給劉某現金200萬元作為酬謝,。周玉寧與劉某早就認識,,此前曾因為感謝劉某在一起土地流轉中給予的幫助,分兩次送給劉某現金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