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詞欠薪、濫用概念,、隨意辭人試用期里還有啥“坑”,?
“試工”等于“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法官提示,,司法實踐中,,試用期的“坑”還不少,職場新人還要擦亮眼睛,。
——巧創(chuàng)新詞,,“試工”等于“試用”?“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巧創(chuàng)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绷毫冀榻B,一些用人單位以“試工”名義拖欠員工薪資,?!胺缮喜]有‘試工’這一概念。審理時,,我們一般認定‘試工’即為一般意義上的試用,。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濫用概念,,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王輝表示,一些用人單位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均約定試用期。實際上,,法律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芭c試用期滿后雙方建立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試用期解除合同條件較寬,工資較低,,濫用試用期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一言堂”,,“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王輝表示,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有充分依據,,并向勞動者釋明,。如僅憑一次述職、考核成績不佳就隨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法律交叉復雜易誤讀用人單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試用期雖短,,但法律問題卻不少?!绷毫颊J為,,當前,因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比較寬泛,、勞資關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單位試用期內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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