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順:公民怎樣監(jiān)督官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才是合法的?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按照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p>
公民要實現憲法所確立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監(jiān)督官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基于通過合法途徑和手段所獲取的事實根據,。這就涉及證據的確實性和充分性的問題,。要很好確保公民該權利的實現,不是讓公民采取非法手段搜集證據,而是要全面、切實建構基于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實根據而展開后續(xù)相關調查取證工作的制度,、機制和程序,。
黃曉亮:依據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監(jiān)督的權利。而依據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guī),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接受公民的監(jiān)督,。公民監(jiān)督國家工作人員,需要知曉國家工作人員關于工作的相關信息,因而公民對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活動享有知情權,。
同時,公民之監(jiān)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依賴于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信息公開制度。但是,在很多情況下,信息公開制度難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于是,公民有可能在不告訴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下去搜集他們的相關信息,。
公民搜集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信息,從法理上講,可能會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之公民個人信息權。但是,從法理上講也有阻卻公民搜集行為之違法性的根據:目的的正當性,即為了了解和監(jiān)督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恪守職責,;手段的正當性,即不侵犯公民的其他人身權利(如人格尊嚴,、個人隱私、身體健康,、生命),;對象的正當性,即搜集涉嫌違法或者瀆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與其職責和法紀有關的信息,;用途的正當性,即將搜集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交于政紀管理或者司法機關來處理,并不在社會上公布或者傳播,。
簡而言之,公民為了監(jiān)督國家機構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去打聽或者搜集國家工作人員相關個人信息,屬于其對自己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實現的表現,在具備上述正當性的情況下,不會侵犯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包括公民個人信息權),因而處于法律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