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雪:《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駕駛人員在醉酒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且逃避公安機關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且從重處罰;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對公安機關的檢查進行阻礙,,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如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本案中輔警用共享自行車作為路障,,阻攔摩托車逃跑是否合適(法),,應承擔什么責任?
程雪:案件中輔警用共享單車作路障,,阻止摩托車逃跑顯然是違法行為,,會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如果本案中僅是輔警進行檢查,,因為輔警不能單獨參與執(zhí)法活動,只能配合有執(zhí)法權的民警執(zhí)法,,駕駛人員有權拒絕檢查,,案件很可能被認定為一起故意傷害案。
諶江濤:在查緝酒駕過程中,,遇到駕駛人掉頭逃逸的情況,,可采取通知前方執(zhí)勤交警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其法律責任等方法處理,,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才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手段和強制措施。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取措施不適當導致他人傷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公安機關賠償后可向輔警追責。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錢卿:從目前獲取的信息來看,,用共享自行車作為路障阻攔摩托車逃跑,,由于該行為會對摩托車駕駛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和損害,因而并不是一種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同時也和阻止當事人逃避檢查的法益不相適當,。因此,本案中交警執(zhí)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這也是引發(fā)輿論質疑的重要原因,。
3.本案中,駕駛人和乘客倒地受傷,,治療費是自己承擔還是輔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