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倆的矛盾,,黃麗的說法是,在她生子時,雙方發(fā)生矛盾,;兒子剛滿月不久,,李某勇又和她母親在家中發(fā)生爭執(zhí),。
之后,,李某勇就抱走了兒子,,再也聯(lián)系不上,。
在后來的離婚訴訟中,,李某勇稱,系黃麗母親將他和兒子趕出家門,,而黃麗則稱系雙方發(fā)生口角后,,李某勇未與其協(xié)商就抱走孩子。
兒子被抱走后,,黃麗到處找李某勇,。
得知兒子被李某勇抱回老家海南澄邁后,黃麗和其父親等人馬上去海南澄邁,,找到了李某勇的家,,但敲不開門,只得向當?shù)貗D聯(lián),、公安等求助,。
最后,他們雖見到了李某勇和小林,,但李某勇的家人情緒激動,,說話很難聽,“當場沒法抱回孩子,?!秉S麗說,2018年,,她又先后兩次去海南澄邁尋兒,,均無果。
當?shù)貗D聯(lián)曾嘗試過調解,,沒有效果,,建議他們走司法程序。
多次索要孩子無果后,,黃麗決定起訴離婚,,要回孩子的撫養(yǎng)權。
2018年12月,,福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黃麗和李某勇離婚,,李某勇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內將小林送交黃麗撫養(yǎng),,且李某勇應向黃麗每月支付小林的撫養(yǎng)費3500元,直到小林滿18周歲為止,。
福田區(qū)法院認為,,經(jīng)不公開聽證,家事觀察員作出的聽證報告多數(shù)意見認可由黃麗撫養(yǎng)小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考慮到雙方在深圳均有撫養(yǎng)能力的情況下,,李某勇將兒子送至海南老家交由其親屬代為撫養(yǎng),成為事實上的“留守兒童”,,極其不妥,,且婚生子尚不滿2周歲,由母親黃麗撫養(yǎng)更利于其健康成長,。
李某勇不滿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據(jù)二審判決書,,李某勇稱,他和黃麗的婚姻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2019年6月,深圳中院駁回了李某勇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黃麗說,獲得兒子的撫養(yǎng)權后,,她又先后兩次帶著判決書去海南澄邁,,仍然是“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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