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參加公司蛙跳游戲致十級傷殘,,要求賠償卻遭拒,!法院這樣判
員工在參加公司活動的時候不慎受傷
能否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呢,?
近日,,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
就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年過50歲的李某,,與太倉一家餐飲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務合同。
合同約定:李某從事服務員工作,根據(jù)餐飲公司實際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服務,;在勞務合同期內(nèi),李某必須服從公司工作安排,。
沒想到是,,李某在參加公司組織的蛙跳活動中受傷,經(jīng)鑒定,,構(gòu)成十級傷殘,。
由于餐飲公司不愿意賠償,李某將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被告餐飲公司代理人表示:“每天下午晚餐營業(yè)前,,員工會自發(fā)組織游戲,算是為晚市活躍氣氛,。游戲內(nèi)容自選,,是否參與游戲也由服務員自己做決定。”庭審中,,餐飲公司認為,,李某受傷時并非在提供勞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于員工可以自愿參與游戲的說法,,餐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
原告,,也就是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在本次事故當中,,原告不存在過錯,因為原告進行的游戲是由被告方強制要求的,,這個也屬于原告的工作內(nèi)容之內(nèi),,并且也是在原告上班之后才進行的。至于原告身體原因,,原告沒有其他身體疾病,,是因為在被告組織的活動過程中,強制要求原告進行與身體年齡不符的運動才導致了原告的受傷,?!?/p>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某與太倉某餐飲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雙方構(gòu)成勞務關(guān)系,。
在該起事故中,餐飲公司對李某遭受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太倉市人民法院城廂法庭法官助理胡雪怡解釋:“餐飲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在組織其員工開展團體活動的時候,是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全的活動場地,,并且有義務向參與人員告知相應的安全提示的,。李某作為參與活動人員,對自己的身體狀態(tài)是最了解的,,她沒有盡到安全的注意義務,,對自己發(fā)生的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p>
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對于李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文轉(zhuǎn)自【江蘇新聞】;員工在參加公司活動的時候不慎受傷能否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呢,?近日,,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案件2022年,年過50歲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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