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十二條主要任務,,包括:依法合規(guī)管理數據資產、明晰數據資產權責關系,、完善數據資產相關標準、加強數據資產使用管理、穩(wěn)妥推動數據資產開發(fā)利用、健全數據資產價值評估體系,、暢通數據資產收益分配機制、規(guī)范數據資產銷毀處置,、強化數據資產過程監(jiān)測,、加強數據資產應急管理,、完善數據資產信息披露和報告,、嚴防數據資產價值應用風險等。
此前“數據二十條”首次提出要建立“三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本次《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保護各類主體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儲,、管理數據資產過程中的相關權益。落實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權利分置要求,,加快構建分類科學的數據資產產權體系。
考慮到公共數據資產具有國有或公共屬性,,為避免資產流失和公共安全風險,,《指導意見》有側重地針對公共數據資產管理作出單獨規(guī)范要求。比如,,《指導意見》提出,,明晰公共數據資產權責邊界,促進公共數據資產流通應用安全可追溯,。探索開展公共數據資產權益在特定領域和經營主體范圍內入股,、質押等,助力公共數據資產多元化價值流通,。
在蔡躍洲看來,,入股和質押本質上還是對數據權屬結構性分置后某類具體權益,、權利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當然,,《指導意見》對于公共數據資產權益入股,、質押也是非常審慎的,專門給出了限定,,即“在特定領域和經營主體范圍內”,,而且是“探索”。這意味著,,短期內以公共數據資產相關權益作為入股或質押的標的不應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支持運營主體對各類數據資產進行融合加工
隨著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頒布實施,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由研究部署邁入落地實施階段,。本次《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提升履職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強化公共數據資產授權運營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要求和資產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授權運營主體對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數據資產進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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