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孤立地看,這些不友善言論的影響并不大,,但是成千上萬的不友善言論在短時間內大量累加,,仍然會對被害人形成“泰山壓頂”之勢。
如何應對這種“散則不足為懼,,聚則聲勢滔天”的不友善言論,,是網絡暴力治理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大問題。
此外,,雖然我們可以很輕松地在輿論上將該女孩的死亡結果歸因于其所遭受的網絡暴力,,并在道德上譴責那些對她實施網絡暴力的人,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這種因果聯(lián)系的建立則要困難得多,。
網絡暴力與死亡時間間隔超過半年,,其間完全有可能發(fā)生過一些不為人所知的事情,因而在刑法層面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地將死亡結果歸因于其之前所受到的網絡暴力,。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同時也指出,如果對言論的管控過于嚴格,,勢必會損害公民的表達自由并妨礙公共討論的正常進行,。
為了給公共事務的討論留下必要的空間,我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不友善乃至攻擊性言論,。
正因如此,,對于網絡言論的刑法規(guī)制,學界普遍表現(xiàn)出極為慎重的態(tài)度,,認為只有對于極少數(shù)極端言論,,在嚴重侵犯了法益的情況下,才能動用刑罰懲治表達者,。
田宏杰分析認為,,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應當在價值理念層面重點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理性認識刑法的作用與功能,,在實質解決方案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僅在形式上制定“反網絡暴力法”并不足以解決問題,;二是將網絡平臺作為規(guī)制重點,,同時注意應對網絡平臺的責任規(guī)避現(xiàn)象;三是注意保持網絡暴力治理和言論自由保護之間的平衡,。
那么,,如何化解網絡暴力刑法治理“法不責眾”困境呢?文章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增設“煽動仇恨情緒罪”,;二是在技術層面為網絡平臺設置網絡暴力防控義務,,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司法適用;三是在立法層面保留追究網絡暴力一般參加者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而將出罪途徑放在個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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