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冤么,?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亂操作”后倒賠近57萬元,,只因……
員工提出辭職后,,有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nèi)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屆滿后,,讓員工繼續(xù)工作,一段時間后,,才通知員工離職,。
殊不知,這樣的做法,,法律風險非常大,。
案情回顧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wù)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手續(xù)辦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內(nèi)容,,范某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汪小姐繼續(xù)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資,。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guān)系,。
汪小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審判過程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汪小姐雖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該意思表示應(yīng)允,未與汪小姐辦理離職手續(xù)等,。
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汪小姐正常提供勞動。
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guān)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guān)系維系之善意,,應(yīng)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原標題:后續(xù)來了,!女子帶娃摸狗被咬,,面部幾近毀容。狗主人表示不賠償江蘇一起母女在街頭遭狗襲擊的事件,,引發(fā)了社會的廣泛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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