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二審過程中,,公司訴稱,,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案涉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汪小姐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jīng)送達公司即生效,未經(jīng)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汪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汪小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xù)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此后繼續(xù)存續(xù),。
公司在3個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審判結(jié)果
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法官,、律師有話說
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后未離職仍正常工作,,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雙方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中,,專門就此問題出臺過一條指導意見:
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系狀況如何認定?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一般可視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后30日內(nèi)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根本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或許由于公司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最終賠了56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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