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李先生的手機號碼屬于其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發(fā)送營銷短信,,涉及對李先生手機號碼這一個人信息的處理,即收集,、存儲涉案手機號碼以及向其號碼傳輸營銷信息,。上述行為均未經李先生明確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侵害了李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實踐中,,個人信息侵權時有發(fā)生,。在法律上,未經自然人明確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實施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即構成個人信息侵權,。在互聯(lián)網經濟下,,手機號碼是有經濟價值的個人信息,,侵害此種權益的現(xiàn)象尤為常見,。在遇到此類侵權時,,消費者可明確表示拒絕,要求其刪除信息,,依法維權,。
未經同意發(fā)送營銷短信
可能侵害生活安寧權
生活安寧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身體,、心理,、精神安寧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
生活安寧權作為隱私權的重要內容,,受民法典保護,。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侵犯生活安寧權構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實施了侵害安寧權的行為,,如侵入私密空間,,窺探私密活動,、以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進行通訊侵擾,;(2)該行為具有損害后果,,即該行為造成了擾亂私人生活安穩(wěn)寧靜秩序的實質后果;(3)行為人對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過錯,;(4)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發(fā)送商業(yè)信息,,多條短信發(fā)送時間在22時后,,該時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時間,科技公司的行為實質上侵擾了李先生安穩(wěn)寧靜的生活狀態(tài),,也使其在心理上處于不知何時會接收營銷信息騷擾的擔憂狀態(tài),,造成了對李先生物理安寧、信息安寧和心理安寧的侵擾,,構成對李先生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隨著夏季的到來,,蚊蟲再次成為不論南方還是北方居民共同的煩惱,。夜晚本該是休息的時候,卻常常被蚊子的嗡嗡聲打擾,,工作一天的疲憊加上無法安眠,,著實讓人頭疼
2024-06-20 07:50:48男子半夜電死200多只蚊子原標題:游客被拖進“洞房”3分鐘收費168元?當?shù)匚穆媒槿虢?,網絡上有人發(fā)布視頻稱,,在廣西陽朔縣旅游時,在某景區(qū)觀看民俗表演,,被拖進“洞房”,,三分鐘收費168元
2024-04-03 09:56:15博主旅游時被拖進洞房3分鐘收費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