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遇到校園欺凌,該怎樣保護孩子
田英豪 周欣月
近期發(fā)生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引起人們對校園欺凌的關注,。
近年來,隨著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不斷普及,,在家長,、學校、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等主體的共同努力下,,“校園欺凌”現(xiàn)象得到有效治理,,但此類事件并未被杜絕,因欺凌行為引發(f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仍時有發(fā)生,。
這個游蕩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背后的“幽靈”究竟如何辨別?由此造成的傷害應該如何賠償,?哪些主體對此該負責任呢,?
提問1
校園欺凌行為如何界定?
某校學生王某,、肖某懷疑同宿舍室友李某偷拿了自己的物品,,她們搜查了李某的書包,但一無所獲,。此舉雖未導致沖突,,但使得李某與王某、肖某及其他室友關系不睦,。事后,,李某母親彭某找到學校反映情況,老師調查了事情經(jīng)過并給李某調換了宿舍,。一周以后,,李某丟失了100元,她懷疑是王某偷竊,,為此與王某和肖某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肖某認為李某故意誣陷她們偷錢,,爭吵中互相推搡,,后雙方被人勸開,此后幾人再未有任何交流。半年后,,李某因疫情停課在家,,父母發(fā)現(xiàn)她每天無故哭泣,李某稱同學在背后說她壞話,,擔心同學害她,。經(jīng)醫(yī)院檢查,李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后李某將王某,、肖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共同賠償約1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王某、肖某的行為與李某患病存在因果關系,,涉事學生間發(fā)生的矛盾沖突尚達不到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定義的欺凌行為,,矛盾沖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圍,不足以致嚴重精神損害,,因此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