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該校每學期都會邀請法治副校長開展兩次關(guān)于校園欺凌的專題講座,,并設(shè)置了舉報箱,。法院審理后認為,曲某,、阿某,、吳某通過毆打、索要錢款等欺凌行為,,致王某精神抑郁,,三者應當對自身行為給王某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在此過程中,,學校盡到了保護義務(wù),,對欺凌行為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并且針對校園欺凌等情形采用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深入宣傳,,已履行了對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因此不應承擔賠付責任,。經(jīng)核算,,最終法院判令曲某、阿某,、吳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王某約6萬元,。
法官解讀
校園欺凌涉及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主體一般為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gòu),。欺凌者應當對自己的欺凌行為負責。如欺凌者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要對其行為承擔替代的侵權(quán)責任,。深究欺凌行為的背后,欺凌者的父母對子女欠缺關(guān)注和愛護,,未履行作為父母的教育引導責任是造成子女成為施暴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對于學校來講,,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如果未盡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被欺凌,,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學校在該欺凌行為發(fā)生前,已經(jīng)通過開展講座,、設(shè)置舉報信箱等積極措施避免校園欺凌現(xiàn)象的發(fā)生,,事件發(fā)生后也能夠采取妥當措施處置相關(guān)行為,應當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因此次欺凌事件承擔責任。
提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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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學十余名在校生結(jié)成名為“青龍會”的小團體,張某是其中一員,。張某懷疑同學孫某向老師舉報其私藏手機,,課間將其約至衛(wèi)生間進行威脅恐嚇。孫某否認,,張某警告:“這幾天放學后路上小心點,!”后張某聯(lián)系“青龍會”其他成員將孫某帶到學校小樹林輪流對其毆打,但未形成外傷,。孫某將相關(guān)情況告知老師,,老師對實施毆打的成員進行了口頭批評教育,認為這是同學之間的打鬧,,未再進行處理,。張某等人隨后以被老師批評為由將孫某帶至校外,再次對孫某進行毆打,,并威脅“如果再報告老師,,我們就打斷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孫某多處軟組織挫傷,,孫某將張某等人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各方承擔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