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非法捕撈
入罪標準并不要求漁獲物的多少
5月29日,富順縣人民法院來到趙化鎮(zhèn)蓮花村沱江江岸,,巡回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在庭審中,韋某交代,,因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邊上,,想著撒網(wǎng)捕點魚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結果犯罪了,,現(xiàn)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為嘴饞,把村組干部的“三令五申”當了耳邊風,,把各種禁漁告知當了兒戲,,“我認罪認罰,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魚了”,。
韋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最終,,富順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涉案工具依法沒收。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對于該判決,,承辦法官表示,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水產資源是重點保護對象,其入罪標準明顯大于一般的區(qū)域和時間,?!背修k法官說,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漁,,其入罪標準并不要求漁獲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撈有漁獲,,都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漁獲物的多少只是對其處罰輕重的依據(jù)之一。當然,,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能不會構成犯罪,但會受到行政處罰,。
本案中,,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5月6日,河南安陽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件判決,,引發(fā)網(wǎng)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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