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后,,警方高度重視,馬上派民警趕到現(xiàn)場,,民警看到雷蕾頭發(fā)蓬松,,衣著不整,頭朝山上,,腳向山下,,仰躺在那條淺水溝中,尸體上蓋滿枯茅草,,頭部蓋有一件紫紅色褂子,,她尸體附近有一只破竹籃和一部隨身聽,,她頭部有外傷。
武寧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后認為,,雷蕾系被他人強奸,、扼頸窒息死亡,其頭部外傷應系比較鋒利的物體打擊所致,。
事后,,武寧縣公安局將雷蕾的短褲等檢材送至江西省公安廳作進一步鑒定。江西省公安廳出具的物證鑒定書顯示,,死者雷蕾的短褲及下體涂拭物上未檢出精子,。
庭審翻供一審判死刑,上訴后終審改判死緩,,服刑18年多獲釋
2003年7月24日,,九江市檢察院指控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九江市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李大清使用暴力手段以達到強奸目的,,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庭審時,,作為被告人的李大清辯解稱,起訴書指控他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屬實,。
李大清的辯護人提出,該案偵查階段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之嫌,,被告人李大清智力狀況與他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筆錄語言不相吻合,,申請對他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九江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事發(fā)當天上午10時左右,,被告人李大清攜帶電魚工具到武寧縣羅坪鎮(zhèn)某村七組虎山港口電魚,見被害人雷蕾在荒田邊打豬草,,便產(chǎn)生歹念,,將電魚工具藏好后,從荒田上繞到她身后,,趁其不備,,雙手使勁掐住她頸部致其昏迷。爾后,,李大清將她拖到距港溝10多米遠的虎山一溝處施暴,,嗣后又將她的衣服穿好,。為殺人滅口,還在附近土坎上拾起一塊石頭對她頭面部猛擊數(shù)下,。緊接著,,將她使用的打豬草竹籃拿到尸體旁,用她穿的紫紅色褂子蓋在頭部上,,又用枯茅草掩蓋尸體,,再將竹籃和隨身聽扔在尸體上方不遠處的山上,爾后逃離現(xiàn)場,。該法院認為,,李大清的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大清作案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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