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于4S店的處理方式,,周先生與肇事車主均不認可,。
律師說法:
基于消費者權益車主可以要求退車或換車,。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鑫主任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而在本案中,,4S店雖未直接欺詐周先生,,但未能在交付之前保障商品的完好,存在一定的瑕疵履約問題,。針對退款或換新車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在本案中,周先生尚未提車,,車輛已受損,。若周先生對車輛受損部分不滿意,基于消費者權益,,他可以要求退車或換車,。
涉及車輛交付之前的事故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標的物轉(zhuǎn)移前的車輛損害應由銷售方承擔責任,,即店方應協(xié)調(diào)處理維修或換車事宜。綜合來看,4S店應優(yōu)先協(xié)商處理原車的維修問題,,以保證車輛交付,。若周先生堅持要求換車,則4S店需與肇事車主及其保險公司共同商討承擔損失的比例,。按大多數(shù)汽車銷售合同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貨,而肇事車主僅愿通過保險賠償則可能無法完全滿足周先生的訴求,。因此,,應在法律范圍內(nèi)推進調(diào)解,爭取公平解決方案,,確保周先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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