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爬山突發(fā)心臟病死亡旅行社擔責
公司組織員工集體游玩泰山風景區(qū),,由旅行社帶團出游,,旅游者在爬山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區(qū)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旅游者自身未謹慎注意身體狀況,,自擔70%損失,,兩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共同承擔30%賠償責任,。
2023年8月24日,,某電力公司組織員工前往泰山風景區(qū)旅游,并與南通某旅行社簽訂《境內旅游合同》一份,,約定由南通某旅行社為該公司202名員工提供帶團旅游服務,,旅行時間為2023年9月8日至9月10日,旅行社應為旅游者發(fā)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要求填寫旅游者姓名,、基礎疾病、應急聯絡方式等信息,。同時約定旅游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旅行社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旅游者應在風險控制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安全警示規(guī)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體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風景區(qū)負責接地旅游服務,,包括提供包車,、導游等服務。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隨團乘車至泰山中天門景區(qū)開始徒步登山,。當日10時15分,臧某被臺階絆倒,,俯臥在山路上,,現場游客發(fā)現后報警救助。泰山景區(qū)警務和醫(yī)務人員對臧某進行了緊急施救,。臧某于當日10時51分被送醫(yī)治療,,因治療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性猝死,。臧某親屬認為某電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區(qū)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訴至崇川區(qū)法院,請求賠償臧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81805.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電力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明確要求員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自愿前往,且將登山方式,、不可獨自行動等安全注意事項特別提醒,,已盡到一定的安全提示義務,對臧某死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泰山景區(qū)管委會為游客提供旅游輔助服務,在進山口,、游客中心等處設置標牌,,通過LED顯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電話、安全提示,,建議存在疾病隱患的游客謹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時組織人員救助,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景區(qū)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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