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與小李作為受益人,,應當共同返還老李夫婦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那么,,阿珍應向老李夫婦支付必要費用是多少,?
法院指出,對于2014年4月~2020年6月共同居住生活期間的費用,。阿珍婚后與老李夫婦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兩名兒子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即老李夫婦與阿珍及其兩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系,。
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間,,兩名孩子的養(yǎng)育與教育等各項支出屬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老李夫婦作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在經濟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擔力所能及的協助義務。
為弘揚家庭倫理美德,,結合老李夫婦,、阿珍處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狀態(tài),應認定阿珍在該階段已盡到法定撫養(yǎng)義務,,老李夫婦主張阿珍返還該階段的必要費用,,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2020年7月阿珍搬離后至2022年10月兩人離婚前產生的撫養(yǎng)費用。阿珍于2020年7月搬離原住處,,小李又長期在廣州工作生活,,阿珍與小李作為大寶、小寶的父母,,有能力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而實際上沒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應向老李夫婦返還因撫養(yǎng)兩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惠州市惠城區(qū)居民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到阿珍與小李的負擔能力,、兩名婚生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阿珍與小李應共同向老李夫婦支付每名婚生子每月撫養(yǎng)費2000元。
至于老李夫婦主張其撫養(yǎng),、教育孫子過程中支出了補習班,、啟蒙教育等其他費用。法院認為,,教育,、撫養(yǎng)子女應結合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行,,對于超出自身經濟能力范圍外的撫養(yǎng)費用,,不應被提倡。因此,,對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近日,廣東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2014年,,阿珍與小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兩個孩子,,并與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嬸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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