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時墜亡家屬索賠30萬
小程在母親華怡的陪同下入住貴港某醫(yī)院,尋求對長期頭暈癥狀的治療,。醫(yī)院診斷為輕型顱腦損傷后遺癥,隨后華怡離院準備生活用品,。不幸的是,小程在無人看護的兩小時期間,從醫(yī)院七樓陽臺墜落,盡管醫(yī)院立即施救,,但仍無力回天,。當地警方調查確認事件性質為自殺,。病人住院時墜亡家屬索賠30萬!
小程的家人深感悲痛,,認為醫(yī)院未充分履行患者住院期間的安全保障責任,,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醫(y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失費總計三十萬元,。
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細致審理此案,,聚焦于醫(yī)院對小程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得當。經調查,,涉事陽臺設計符合安全規(guī)范,,且醫(yī)院已在入口處設置警示標志,履行了必要的提醒職責,。據此,,法院認為醫(yī)院已實施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結合警方的自殺結論,,認定小程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法院強調,,公共場所經營者負有確保公眾安全的責任,,但這責任有限度,需依據實際情況判斷經營者是否采取了合理保護措施,、場所設施是否達標及是否進行了適當警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傷害的,經營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醫(yī)患關系緊張的背景下,,此類判決旨在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界限,促進醫(yī)患和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或管理公共場所的主體,如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這包括賓館、商場,、車站等各類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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