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林女士認為她告知過成先生關于案涉手機的真實價格,,但成先生并未與她在價格上達成合意,,故而認為雙方買賣關系不成立,,要求市中院駁回成先生的訴請,。她還提到在電商平臺投訴該訂單為風險訂單后,,平臺支持不予發(fā)貨處理,。即便合同成立,此單交易也屬于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柳州中院認為,從林女士發(fā)布的手機商品信息頁面看,,明確寫明每部單價為999元,,沒有任何關于定金或預付款、首付款字樣的標識,,也沒有標明如林女士主張的商品價格為9999元或1.29萬元及需補差價的說明,。成先生提交訂單購買手機,滿足法律規(guī)定關于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認定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結合聊天記錄,林女士的說法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她在發(fā)出要約與成先生訂立合同時存在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最終,柳州中院維持原判,。
一位網友分享了在某電商平臺上購物的不愉快經歷,。她在結賬時被推薦了一件標價僅為1元的女裝,,出于好奇便加入了購物車一同購買。然而,,五天時間過去,,該商品仍未發(f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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