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陽的劉女士與丈夫張先生結婚后,,由于張先生長期在外地攻讀博士,,劉女士獨自一人撫養(yǎng)女兒。婚后7年,兩人因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劉女士提出離婚,,并要求丈夫支付90000元的家務補償。
張先生同意離婚但拒絕支付補償,,他認為妻子也有工作,,不算家庭主婦,而且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他強調自己負責外部事務,,而妻子則負責內部事務。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在婚姻期間能夠自我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劉女士在家中的支持。綜合考慮張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以及雙方結婚時間,、子女撫養(yǎng)情況和當?shù)叵M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向劉女士支付30000元的家務勞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