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楊妞花收到了貴州高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的二審裁定書。裁定書中指出,,余華英上訴提出的所有拐賣行為均系其情夫龔顯良提出,,所得錢財均由龔顯良支配,,且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等辯解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納。
貴州高院在裁定書中用四個“極”描述了余華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已故),、王加文(因拐賣兒童罪和脫逃罪被麗江市古城區(qū)法院判刑16年6個月)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后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7名,。
重審一審宣判后,余華英當庭提出上訴,,楊妞花也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2024年12月19日,貴州高院重審二審當庭駁回余華英上訴,,維持重審一審死刑判決,。
貴州高院審理認為,余華英和龔顯良無論是誰先提出拐賣兒童,,均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議實施犯罪。二人共同選擇作案地點,,先是租房熟悉環(huán)境,,后選擇作案對象,,由龔顯良或余華英通過買糖果、冰棒等物品誘騙兒童,。根據(jù)被害人陳述,、介紹人及收買人證言,均是余華英與買家商量價格并完成交易,。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余華英行為積極主動,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此外,余華英雖未參與王加文拐賣兒童的行為,,但其單獨或伙同王加文將兒童帶至河北邯鄲出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與王加文相當,,也是主犯,。
對于余華英提出的“本人積極配合辦案單位調查,如實供述案件相關細節(jié),;2009年服刑完畢后,,已經(jīng)痛改前非、悔過自新,,再未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的上訴理由,,貴州高院認為,在案證據(jù)顯示,,余華英所作供述均是在公安機關通過大量偵查確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時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可認定為坦白,但結合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貴州高院認定,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王加文在貴州省貴陽市、遵義市,、都勻市,、安順市,重慶市大足區(qū),,云南省大理市,、麗江市流竄作案,拐賣17名兒童,,并將16名兒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中間人介紹賣到河北邯鄲,,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余華英拐賣了17名兒童,把兒童當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有些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
最終,,貴州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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