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對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王浩文到案后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xiàn),,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yīng)予嚴懲。其妻子胡某雄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減輕處罰;前女友王某瓊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從輕處罰,。二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此前,,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雷武澤表示,,這次宣判符合他們的預(yù)期,,希望他們提起的“1元”索賠案也能盡快推進。他和妻子另訴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糾紛案已由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立案,。請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費1元等共計6元,并公開懺悔賠禮道歉,。
1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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