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出生公民權(quán)”由憲法和補充性法規(guī)所規(guī)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為美國“出生公民權(quán)”奠定了法律基礎(chǔ),,規(guī)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及其居住州的公民?!边@一條款也被稱為“公民身份條款”,其中的“受管轄”短語被稱為“受管轄條款”。該修正案“為決定誰是美國人提供了一個清晰簡明的標準”,。此外,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第301款a也對美國公民身份做出了與“公民身份條款”相同的規(guī)定:“在美國出生并受管轄的人是美國公民,,擁有美國國籍,。”
美國國會制定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解決當時新獲得自由的奴隸的公民身份問題,。美國內(nèi)戰(zhàn)結(jié)束后,南部一些州援引最高法院1857年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的裁決為依據(jù),,堅持認為它們有權(quán)不給予獲得解放的奴隸以公民身份,。這促使國會制定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以推翻最高法院對“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的裁決,并對美國公民身份的確切含義進行了界定,。
根據(jù)第十四修正案,,美國給予公民身份依據(jù)的是“出生地主義”(jus soli),而不是“血統(tǒng)主義”(jus sanguinis),;美國公民身份的兩種來源是出生和歸化,,但“受管轄條款”把外國外交人員、僑民和印第安人排除在外,。盡管國會在以后的立法中給予印第安人公民身份,,但也給該條款制定的意圖和非法移民在美國所生子女是否享有“出生公民權(quán)”留下爭議。對于第十四修正案,,占主流地位的釋義是,,“出生公民權(quán)”適用于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而不管其父母的移民地位如何,。反對“出生公民權(quán)”者(限制主義者)則認為,,只有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所生子女才應獲得公民身份。這一爭議為包括特朗普在內(nèi)的反移民的強硬保守派取消“出生公民權(quán)”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