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發(fā)布多起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在同月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趙某的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fā)生矛盾,。2021年3月,,兩人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lián)系,。
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還有兩段婚姻,,均是在認識男方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這兩段婚姻的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fā)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在四年內涉及三起離婚糾紛,,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且男方均表示孫某收取了較高數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孫某在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xù)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根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本案中,,雖然孫某已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結合雙方經常因孫某索要錢財發(fā)生爭吵以及孫某之前所涉兩次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其有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維護正常的婚戀秩序。
近日,陜西黃龍法院發(fā)布一則彩禮相關判決案例,。案例中,,陳某某和袁某由于雙方父母著急二人相識1個月便結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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