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認為其受傷是因為湖南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不正確履行物業(yè)管理職責,、安保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物業(yè)公司應對其未得到賠償的損失89,414.12元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主張的損失系交通事故所造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楊某,、宋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未認定物業(yè)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有責任,,故物業(yè)公司與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物業(yè)公司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權人,物業(yè)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即使物業(yè)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僅限于對第三人侵權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對受害人自身應承擔責任部分進行賠償。即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責任。宋某及保險公司已在宋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對楊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即第三人已承擔了其應承擔的全部侵權責任,,故物業(y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已不存在。楊某主張物業(y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