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雙方戀愛時間線,!3月25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開庭,上午9時進行刑事部分審理,下午3時進行民事部分審理。
男方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回憶,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女方通過當地一家婚介介紹相識,并迅速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感情較好,決定訂婚,。對于18.8萬元的彩禮,,鄭女士沒有異議。但在訂婚宴前,,女方提出希望在婚房房產證上加名,,鄭女士則認為應在結婚后加名。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了訂婚儀式,,并交付了10萬元彩禮和一枚7.2克的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在結婚一年后會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兩人來到婚房休息。據鄭女士講述,,當天下午發(fā)生的性行為是雙方自愿的,。然而,女方事后抱怨并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雙方因此發(fā)生沖突。女方情緒激動,,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席某某試圖控制女方以取車。5月4日,,女方報警,,席某某被警方帶走。盡管鄭女士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女方拒絕撤案,,警方隨后對此事進行了刑事立案。
5月中旬,,席某某被批準逮捕,,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鄭女士多次爭取,,但未能獲得女方諒解,。
陽高縣法院一審判決顯示,2023年5月2日午飯后,,席某某和女方前往婚房,,席某某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男方不顧女方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女方情緒失控,,實施了一系列過激行為,。偵查人員詢問被害人,證實其在談戀愛期間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法院認為,,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部分,,法院認為男方給付的彩禮款10萬元及兩枚戒指應認定為彩禮范疇。女方已將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但男方母親拒絕領取,。因此,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男方主張的其他花費,,法院認為屬于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范疇,,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鄭女士堅持認為女方目的是想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并認為構成強奸罪的證據不足,。二審庭審中,,鄭女士作為公民辯護人與律師共同出席,提出調取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申請事項,。上訴方和檢方均提交了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