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必須厘清三大疑點 性同意與事實真相待解。訂婚本是喜事,,卻在一夕之間變成了強奸案,。這起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甚至產生了一個專有名詞:訂婚強奸案,。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吳某某通過當地某婚介所相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次日中午,,女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兩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陽高縣某小區(qū)的住處,。席某某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拒絕。根據報警記錄和女方證詞,,男方強奸了女方,。
2023年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一審宣判,,席某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當庭上訴。2025年3月25日,,“訂婚強奸案”二審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案件將擇日宣判。這起案件因其特殊性,,引起廣泛關注,,網上爭論不休。
傳統(tǒng)觀念認為,,訂婚即是婚約,,親密不算出格。但現代法律只認意愿,,不問身份,。即使雙方已經結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強,。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構成強奸,。退一步說,,即便女方一開始同意,但在過程中反悔并要求中止,,男方也必須中止,。如果男方強行繼續(xù),仍然構成強奸,。
一審判決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證據包括女方手臂淤青,、報警錄音及男方電話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堅稱訂婚當晚兩人濃情蜜意,事后因房產證未加名,,女方翻臉。電話錄音里,席某某被問“你對女方強暴不可否認”時答“嗯”,。這聲“嗯”,,究竟是認罪還是隨口敷衍?
性同意問題事關案件性質,,必須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行為,應依法嚴懲,。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謀利,,則另當別論。
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是發(fā)生實質性性行為,。然而,,此案證據鏈斷裂。女方堅稱被強暴,,男方卻否認,。席某某在上訴狀中稱,僅是下體接觸并未進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送檢的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雙方有實質性性行為。當然,,特殊情況下也有雙方發(fā)生性關系而處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講的是證據,而不是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