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萬州發(fā)生一起職場騷擾事件,。黃某于2020年3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一職。在工作期間,,黃某利用職務之便,,經常以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臉和言語等方式騷擾部門的女職工,導致多名女職工離職,。
為應對這種情況,,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公司專門制定了一系列《員工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危害職工人身安全或騷擾女職工”“滋擾或騷擾女職工的予以開除”等內容,。黃某作為公司代表參與協商,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然而,,在此之后,黃某仍然存在騷擾女員工的行為,。2023年4月,,公司在征求工會意見后,以黃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系,。黃某認為辭退原因不合理,,向萬州區(qū)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7480.55元。仲裁未支持其請求后,,黃某再次訴至法院,。
重慶市萬州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已經依法制定了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并向黃某進行了公示,。黃某在職期間仍利用與女職工的從屬關系及工作便利實施職場騷擾。因此,,公司以黃某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行為,,不應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