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共同生活,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對李某要求彩禮完全返還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考慮到雙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數(shù)額、花銷情況,并且張某也明確表示可以適當返還李某部分彩禮,。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張某返還李某6萬元彩禮,。
法官解釋稱,,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涉彩禮返還案件中,見面禮視為個人贈與,,不宜認作彩禮,;“三金”以結婚為目的可認定為彩禮;改口費象征接納與祝福,,視為自愿贈與,;禮金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及相關規(guī)定,,涉及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jù)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此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亦可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官表示,,在上述情形中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考量彩禮的給付時間、實際使用情況,、共同生活時間,、孕育情況、雙方未結婚或離婚的過錯,、當?shù)亓曀?、當事人的意見等因素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