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案作為中國足球領域極具影響力的腐敗案件,,自曝光后便引發(fā)社會各界高度關注。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李鐵不服提出上訴,。4月3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場備受關注的司法審判不僅為足壇治理提供了典型司法樣本,,也折射出體育領域法律規(guī)范與監(jiān)管機制在實踐運行中的現(xiàn)實挑戰(zhàn)。
相關專業(yè)律師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展開理性探討,,為探索體育領域法治建設的優(yōu)化路徑提供了專業(yè)視角與建設性思路,。“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資格認定是李鐵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北京煒衡(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駿指出,,體育領域“體制與市場交織”的特性在李鐵身上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他既接受中國足協(xié)的行政任命,又深度參與俱樂部商業(yè)運營,,雙重身份導致職權性質混同,,極大增加了主體資格的認定難度。
現(xiàn)行《刑法》將“國家工作人員”定義為“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傳統(tǒng)“身份形式論”單純依據(jù)人事關系,、經費來源或編制身份進行判斷,難以應對體育領域的復雜情況,。在此背景下,,法院采用 “職權實質論” 認定李鐵符合“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資格,這一裁判思路是司法與時俱進的體現(xiàn),,彰顯了社會主義法治制度的創(chuàng)新應用,。“職權實質論”緊扣《刑法》第93條“從事公務”的本質,,將公共事務管理權作為核心判斷標準,,突破了傳統(tǒng)形式主義的認定標準。在體育場景中,,即便行為人采用市場化聘用形式,,只要其實際行使球員選拔、賽事資源分配等公共體育事務管理職權,,即可被認定為 “國家工作人員”,。這一標準有效破解了腐敗分子利用“身份包裝”逃避法律制裁的難題,。
“我錯了,!我現(xiàn)在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一切都來不及了……”聽著“小明”的懺悔,孩子們陷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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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1:06:40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