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一起案例,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調崗問題上的糾紛,。林某于2023年11月與一家運輸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駕駛員職務,工作地點為北京市D區(qū),。同年12月,,運輸公司決定將林某的崗位調整至距離較遠的場站擔任值守員,并且薪資有所下降,。對此,,林某表示不認可,,并繼續(xù)在原崗位打卡上班。
隨后,,運輸公司向林某發(fā)出《解除勞動關系告知書》,,稱其自2024年1月1日起未按時到新崗位報到也未提供書面解釋,連續(xù)曠工五天,,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因此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面對這種情況,,林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裁決后,林某對結果不滿并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過程中指出,,運輸公司在未與林某就調崗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改變其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且解雇時未通知工會,,缺乏合法依據(jù)證明解除勞動關系的正當性,。因此,法院認定運輸公司違法解除與林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判決該公司需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tǒng)一裁審標準,,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
2025-04-16 17:58:06企業(yè)不能因員工懷孕調崗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