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如果遺囑與信托發(fā)生沖突,究竟聽誰的,。宗慶后曾在2020年設立遺囑,,其中寫道:“本人所有境外資產均由獨女宗馥莉繼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對此,楊祥表示,信托具有優(yōu)先于遺囑的效力,。本案中,宗慶后指示設立信托的時間早于遺囑,,只要該信托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那么有關宗慶后在2020年的遺囑中無權處分置入信托內的財產。
顯然,,宗馥莉對信托財產的轉出并未取得受益人即其他三位子女的同意,。多位法律專家認為,這可能與信托設立時相關條款不完善有關,,使得宗馥莉在信托下屬公司架構中擔任董事或擁有簽字權,。目前娃哈哈集團及宗氏家族成員并未向外界披露信托賬戶財產轉出的詳細信息,僅能從公開報道中推測宗馥莉處置信托財產的路徑,。
楊祥提出了幾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是宗慶后委托宗馥莉或宗馥莉控制的公司去承擔信托財產的注入或補足義務。第二種可能是離岸信托架構在整個跨境傳承架構中通常位居最上一層,,在離岸信托項下再去搭建持股公司,。第三種可能是宗馥莉擔任了保護人角色,但這種可能性較低,。第四種可能類似于張?zhí)m的情況,,底層公司如建昊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最初的簽字人是宗馥莉,,設立信托之后,該公司雖然裝入了離岸信托架構,,但沒有及時辦理該公司銀行賬戶簽字權人的變更,。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雷春波律師則指出,關于從家族信托中支取資金用于支付的情況,,需要結合信托的設立規(guī)則,、生效條件及條款設計綜合分析,可能存在多種合法合規(guī)的情形,,不能簡單認定為信托未生效,。具體來說,若信托處于設立過程中,,注資等生效要件尚未完全完成,,此時是可以支取資金的;若該信托為可撤銷信托,,宗慶后先生可能通過后續(xù)遺囑等方式調整信托效力,;即便信托已生效,如果宗馥莉是信托受益人,,在符合信托約定的前提下,,可能依法享有受益權對應的財產支配權;部分家族信托會在條款中設置特定授權機制,,允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意愿或受益人申請動用信托資金,。
宗馥莉與自稱宗慶后子女的三位人士之間的遺產之爭仍在持續(xù),。這一輪矛盾爭端的起始點可能比外界想象得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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