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guān)于調(diào)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guān)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jù)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fā)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fā)生額”-“本期調(diào)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
八、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zhuǎn)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zhuǎn)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