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法官法第十條法官義務第(七)項明確規(guī)定,法官有義務“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這一新增加的法官責任,,是法官在解決糾紛履行個案司法審判職責的同時還應當面向社會,、面向公眾,承擔司法職業(yè)的法治宣教義務,這也是對法官法治角色與法治事業(yè)新的拓展與延伸,。
法官是居中解決糾紛的裁判者,,其基本職責是通過審理具體的訴訟案件調(diào)整社會糾紛關系。但是,,法官的職責如果僅僅停留在對個案糾紛的裁判與化解之上,,就不能體現(xiàn)其解決糾紛并進而減少糾紛和引導社會的制度效應和公權職責。而且,,司法裁判具有同案同判的制度統(tǒng)一性與規(guī)范一致性,。它表明,司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應當做統(tǒng)一事實認定標準,、統(tǒng)一法律適用尺度和統(tǒng)一裁判標準,。因此,客觀上法官的個案裁判本身就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法官通過訴訟審判要解決個案當事人的訴訟爭議,做到能調(diào)則調(diào),,當判則判,。另一方面,法官的個案判決既要合理合法,,又要保持與判決先例具有相同的法律適用標準,,使同類事實得到同樣對待。這種司法邏輯既具有對法官的約束性,,又具有對社會公眾的引導性,。因此,法官的個案裁判及其對裁判理據(jù)的說明雖然是個案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但它同時也成為人們預見法院裁判的參照之一,。這種人們對同類糾紛同樣解決的制度化預期就是司法個案的社會效應,也是迫使法官要面對社會公眾的制度化要求,。因此,,法官裁判的釋法說理,就成為司法消除自身神秘性和封閉性的重要載體,,也成為法官主動應對司法社會性的能動平臺,。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具有特殊的運用法律評價行為并作出利益調(diào)整的審判權力,其對法律的援引,、解釋,、說明、運用和規(guī)則評價是對法律的社會意義與其價值內(nèi)涵的最好宣示與解讀,,依據(j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精神和“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人民法官都應當通過對個案的審判解讀法律,、宣傳法律、宣示法意,,以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