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當原則的恪守,。罪刑相當原則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但報應刑和預防刑對罪刑相當原則的理解不同,,前者認為刑罰處罰應當和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相當,,后者認為刑罰裁量應當和預防將來發(fā)生的犯罪的需求相當,當代合并主義的刑罰觀認為刑罰是報應前提下的預防,。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適用刑法時應該遏制重于懲治,,所以,在定罪時,,應當實現刑法介入提前化,,對于暴恐犯罪等危害嚴重的故意犯罪,應當重視對預備行為的打擊,,使其不至于發(fā)展到著手后的實行階段甚至發(fā)生嚴重后果,;對于疫情期間的過失危險犯,應當著重考察其違反規(guī)范的行為,,對行為導致傳染病擴散的危險采取推定的方法,。在量刑時,,應當加大預防需求的分量,充分考慮刑罰對未來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但重視對預備行為的打擊仍然應當適用對預備犯從寬處罰的規(guī)定,,對推定方法的采用仍然應當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規(guī)則,加大對預防需求的考量仍然不能突破報應刑的限制,。
客觀之罪和主觀之罪的結合,。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據,只有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產生危害國家安全的客觀危險的,,才能成立犯罪;但在決定刑罰的輕重時,,行為違反規(guī)范的程度,、行為人的危險性應該發(fā)揮更重要的作用。發(fā)生在不同國家安全領域的犯罪的主觀之罪有較大差別,。這些人的人身危險性之大不言而喻,。對這些犯罪,在構成要件解釋上應通過實質解釋擴大刑法適用范圍,,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特殊預防的需求,。對疫情期間妨害公共衛(wèi)生的過失犯罪人,由于行為人違反的規(guī)范畢竟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這些應急措施具有正當性,,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自由;多數情況下違規(guī)人員主觀上多為基于僥幸心理的過于自信的過失,;他們平時大多能遵紀守法,,不具有犯罪人特有的反社會性格,可譴責性較低,,因此對其量刑時不妨從寬,,以使對安全的追求不致壓倒對自由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側重安全,、偏好效率,也不能任意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范圍,。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思,,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不能定罪量刑,,應當否定思想犯的存在,。廣義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普通犯罪在外觀上可能是一致的,如金融犯罪、計算機犯罪,、環(huán)境資源犯罪等,,可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可能危害了國家安全,,只有那些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的,,或者已經危害了經濟安全、網絡安全,、生態(tài)安全等國家安全的,,才能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政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