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和主觀,。
犯罪都包括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前者體現了犯罪對法益造成的危害,后者是通過犯罪行為以及案件情節(jié)、案外因素等表現出來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犯罪的成立應該主客觀相一致,,基于客觀主義的刑法觀,通常情況下,,客觀之罪在定罪量刑活動中的地位高于主觀之罪,,法益侵害的地位高于規(guī)范違反,社會危害性的地位高于人身危險性,。但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這種著眼于已經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的回應性刑法不足以切實捍衛(wèi)國家安全,由于主觀之罪決定著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需要,,為了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發(fā)生,,在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時,主觀之罪的地位應予適當提高,。
具體說來,,以刑法捍衛(wèi)國家安全,應當在用好刑法的前提下用足刑法:立足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用足刑法,,實現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同時堅持刑法的基本原則,,用好刑法,,實現刑法手段的法治化。
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治的保障,,是刑事活動不可挑戰(zhàn)的底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必須要有確定的刑法依據,。但是,對于構成要件的解釋有不同的方法和策略,,為了安全價值的實現,,為了充分發(fā)揮以刑法捍衛(wèi)國家安全的功能,為了預防,、遏制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危害人民安全,、國家安全的行為,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解釋更適宜采用實質解釋的立場,。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是兩種不同的解釋路徑,,前者認為構成要件只是一種“是不是”的判斷,后者認為其中還包含著“好不好”的判斷,,基于文字的模糊性和語言的張力,,應該把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盡可能地解釋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一般而言,形式解釋有利于實現刑法的合理性,、安定性,,實質解釋有利于實現刑法的合目的性、有效性,。國家安全視域下的刑法適用是一種合目的性活動,,應該采用實質解釋的立場。例如,,對于恐怖主義犯罪,,在語言基本語義的射程范圍內,應當通過對案件全部因素的綜合考量確定其危害性程度,,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納入構成要件的范圍以擴大刑罰圈,,體現從嚴懲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