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自由分配、合法繼承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fā)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jù)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fā)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現(xiàn)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xiàn)實需要。
關鍵詞:遺產管理人
●案例:老黃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父親病逝,,遺產分給三個兒子。老黃出獄后,,發(fā)現(xiàn)自己繼承的房產被兩個哥哥霸占,,并叫囂“罪犯沒有繼承權”,。老黃無奈,請村委會出面重新清理,、分割遺產,。
●草案: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等職責。
●點評: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代表
在繼承法律實務中,,經常存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清理的問題,。所以該條文明確指出,遺產管理人有權利和義務制作遺產清單,。遺產清理之后,,遺產管理人還要承擔對遺產管理的責任。繼承人不在被繼承人身邊時,,需要遺產管理人來行使繼承權利,。從這些情形看,增設遺產管理人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填補了以前法律的一個空白,。
關鍵詞:胎兒繼承權
●案例:劉女士和龔先生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即將為人父之際,,龔先生在工地意外身亡,劉女士分得90萬元賠償款中的45萬元,,龔先生父母以劉女士不是兒子合法妻子,、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獲賠資格為由,要求其返還不當?shù)美?5萬元,。法院認為胎兒享有相應權利,,劉女士有權獲得賠償款,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