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論員:“港獨”議員沒資格擔任基本法規(guī)定的公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jīng)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將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通過明確相關法律規(guī)定,,澄清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所規(guī)定的特別行政區(qū)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認識,,為依法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選舉和宣誓中發(fā)生的問題,,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確方向,。此次釋法,,法理和法律依據(jù)充分,,非常適時,、非常必要,,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人大釋法既是行使權力,,也是履行責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次主動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維護國家主權權力和“一國兩制”方針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某些人肆無忌憚地鼓吹“港獨”,,某些當選議員更是借宣誓場合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違反憲法和基本法,,也違反香港有關法律,,嚴重觸碰“一國兩制”底線,危及國家統(tǒng)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危害國家核心利益和廣大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性質(zhì)惡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力也有責任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堅決反對和遏制“港獨”,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安全,。
此次釋法,對保證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對維護香港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根據(jù)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jù)需要在任何時候行使這一權力,。當前,香港社會對宣誓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爭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極大干擾,。問題的核心是,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的人,,直接違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guī)定的公職,。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一錘定音,,亮明法律的紅線,,對遏制“港獨”、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根據(jù)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對基本法及其解釋,香港特區(qū)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香港司法機關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所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正確處理有關案件,,符合法治原則,,是保證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釋法也為今后處理同類事件明確了規(guī)范,、立下了規(guī)矩,。
香港回歸以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的出發(fā)點和目的,,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wěn)定,必將繼續(xù)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nèi)的全中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此次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會正常運轉(zhuǎn),、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區(qū)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