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guī)定的具體數(shù)額,,原則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巨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yīng)的規(guī)定了三檔刑罰,。
也就是說,量刑的標準,,從單純看金額,,變成了兼看金額和社會危害程度。
由于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實施的,,李珠江是2014年一審宣判的,,因此可在改判之列,。
雖說不唯金額,但金額過大,,量刑定然不會輕,,從刑法修正案實施后的司法實踐來看,白恩培,、蘇榮,、朱明國等貪腐過億的高官,均獲無期或死緩,。
當然也有金額相對少,,但量刑重的,比如近期與李珠江同被二審宣判的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涉案總金額達到3000萬,。一審被判無期后,他不服上述,,法院在二審時給出了一個鏗鏘有力的判決:
上訴人李興華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經(jīng)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律界一般認為這種量刑尺度的差異,,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比如涉案2000多萬的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在干部任用方面大肆受賄,影響極壞,,他被判無期,。
另一方面是涉案人的表現(xiàn),我們常常能在判決中看到這樣的表述:鑒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