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從文件的內容也可以看出,,“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這肯定是企業(yè)或機構才能去申請調整土地用途。而如果已經是購房個人自己名下的商辦房,,隔著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fā)企業(yè),,如何去申請調整土地用途呢?
第三,,所有城市都一樣嗎,?
答案是各地肯定是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落實的。
畢竟,,去年那個階段出臺的《意見》,,除了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這個主要目的外,還可以為庫存大的城市解決點兒困難,。而北京等一線城市并沒有去庫存的壓力,,相反供需矛盾還比較大,因此具體實行時也需要因地制宜,。
最后總結一下,,國務院的《意見》很明確,允許的是商業(yè)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用于租賃,,而不是支持將商辦都改成個人產權住房,;而且指的是企業(yè)和機構將在建的房屋,改為其自持用于租賃的住房,。
從這里可以看出,,其實國辦的《意見》說的很明確,也并不難理解,。在此之前,,也沒有任何有影響力的機構將此解讀為讓個人購買的商辦改為住宅性質。
那么個別人散布的所謂國辦允許“商改住”,,其實是在“玩套路”,,他們并不是不知道事實,而是通過曲解國辦的《意見》來散布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不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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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來說說,,這些人為什么要散布這樣的信息。
其實,,在經過了上月23日的解讀后,,北京的商辦政策已經很明晰了。對于購買商辦是用于自己居住的家庭,,新政對他們的影響很小,。
北京對于已購商辦的政策,,可以總結為“可住、可租,、可售”,。
住的方面,在政策執(zhí)行前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fā)商可保持現(xiàn)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xiàn)有設施,。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新政前購買的商辦,還可以保留原先的上下水等居住設施,,如果是自己居住用的,,沒有任何影響。
租的方面,,口徑也明確,,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
售的方面,口徑同樣明確已購的商辦可以銷售,,中介可以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售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