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偵查,,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
第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寫明。
第十一條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十二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對訊問筆錄中有遺漏或者差錯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對提訊進行登記,,寫明提訊單位,、人員、事由,、起止時間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況,。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以在場。檢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說明原因,,并在體檢記錄中寫明,,由送押人員、收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調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偵查機關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