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二審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一審以來,,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guī)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據此,,二審稿新增了五條義務規(guī)范條款,首先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也就是說明令禁止“刷單”“刷信譽”,。
其次,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再有,二審稿要求,,用戶注銷不得設置障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自營業(yè)務”是不少電商平臺推出的重點業(yè)務,。二審稿規(guī)定,平臺對電商自營商品負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yè)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競價排名”也寫入了五大義務規(guī)范條款中,二審稿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焦點1
“明知”改為“應當知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加碼
侵犯知識產權是網購假貨現象的誘因之一。此前一審稿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一審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侵權責任”條款不夠火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就以該條款為例,,指出該條款偏重保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而沒有加大力度去保護消費者,?!耙话阍诿穹ㄉ铣恕髦酝猓€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電商或賣家的責任,,那就是‘應當知道’?!彼f,,比如商品上面已經標明“高仿”,還有的以非常低的價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價格,,來誘騙消費者去點擊的,,電商推脫說不明知真假,那就屬于“應當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