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確規(guī)定: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冒用他人身份證的個人,,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推動落實聯(lián)合懲戒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tǒng)運行后,只有少數應用場景能識別是已掛失證件,。而大部分已經掛失的舊證去乘坐火車,、去酒店住宿、去網吧上網等,系統(tǒng)照樣判斷為“真實有效”,。
也正是因為如此,,網上的“身份證買賣”一直火爆,,300元至350元即可買到一張。
盜用身份證件入刑判定標準尚未明確
身份證作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僅侵害公民個人的權益,,更易誘發(fā)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擾亂社會秩序。
從1989年起,,我國開始推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
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
對于居民身份證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處罰外,,我國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guī)定: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此外,在刑法第280條后面,,增加了一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關于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老賴撿身份證坐車 由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無法搭乘高鐵的邵某借用弟弟身份證購票乘車,并以整過容為由企圖搪塞過去,,結果還是被民警識破,。邵某不但沒有坐上車,還換來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丟過身份證,,意味著你可能“被法人”“被老賴”,成為各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替罪羊”,,令人細思極恐,。身份證掛失后別人照樣用,暴露核查責任“空轉”,、部門信息壁壘等諸多漏洞,。亡羊更需快補牢
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了三項戶政管理便民新舉措,。只要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且注冊成功的16周歲以上本市戶籍人員,,申請換領補領身份證即可通過派出所的自助設備完成自助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