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享受年假
連續(xù)工作滿1年才行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入職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主張,,自上一家用人單位離職后即到丙公司工作,因此主張應(yīng)自入職時起享受帶薪年休假,。但丙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jù)顯示離職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其于2月10日入職丙公司,,不屬于連續(xù)工作。其在丙公司工作的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因此對于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讀:許多勞動者誤以為入職當年就可以申請年休假,,其實不然。法律規(guī)定“連續(xù)工作滿一年”,,是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jīng)在同一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xù),、不中斷地工作滿12個月,之后才開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勞動者不是初次參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斷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滿1年后,,才能再次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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