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請求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認定肇事客車司機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高童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ofo:質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開鎖
據(jù)媒體報道,,在當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認可原告起訴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于訴訟請求,,ofo小黃車公司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小黃車公司收回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智能鎖具,,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這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并且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同時,,ofo小黃車公司稱該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滿12周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并逆向行駛,并沒有認定ofo小黃車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責任,。
“涉案自行車經司法鑒定處于正常狀態(tài),,不存在任何過錯?!眔fo小黃車公司稱,,公司在注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有盡到“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提醒義務,并且質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對ofo小黃車進行開鎖并騎行,。
對于原告出具的一份公安機關對同行小伙伴劉某的筆錄,,顯示劉某曾表述稱,他們騎行ofo小黃車系自行打開了機械鎖,沒有進行手機掃碼,,也沒有獲取到相關密碼,。ofo小黃車公司認為該證據(jù)在內容上沒有明確提到受害人高童的開鎖過程。
ofo機械鎖專項調查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顯示,, 2017年3月30日,,北京等地的共享單車志愿者發(fā)起ofo機械鎖漏洞問題專項調查,結果表明車輛未鎖(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的比例普遍較高,。其中,上海地區(qū)所調查的240輛ofo車輛中有55輛未鎖,,占比達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