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即將到來的2018年,,中國經濟經歷十年的高速發(fā)展,。這十年,中國的經濟總量相繼超過了德國,、日本,,成為了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的人民幣規(guī)模增加了三倍,,外匯儲備增長了1.5倍達到3萬億美元,,是全球第一大外匯儲備國。盡管存在波折,,增速下降,,但作為結構調整期的中國經濟依然被看好。
從北京奧運會開始的這十年,,被經濟學界作為中國改革開放深化,、網絡信息噴發(fā)的新階段。這十年,,同樣是“市場經濟憲法”《企業(yè)破產法》波折和大發(fā)展的十年,。2015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后,破產法一躍而起,,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角登場,。然而,十年了,,破產法也需要適應高速變革中的中國經濟,。
經濟觀察報曾刊發(fā)《企業(yè)破產法》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的最新觀點——破產法下一步應該從破產案件的受理,、和解制度、跨境破產,、個人破產等八個方面進行修改,。近日,本報再次專訪李曙光,,解答市場經濟新形態(tài)下,,破產法為什么亟待修改、破產法作為社會財富的保衛(wèi)者如何發(fā)揮作用等問題,。
破產法是社會財富的保衛(wèi)者
經濟觀察報:破產法在這十年中,,對全面深化改革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李曙光:很長一段時間內,破產法被擱置一邊,,沒有完全發(fā)揮應有作用,。但從2015年開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可以說是“藏在深閨人未識”的破產法突然也必須出來了,,因為破產法這個角色不出場,,后面市場改革的戲沒法唱了。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的主角,。有退出機制,,有優(yōu)勝劣汰,才叫市場經濟,。長期以來的信用缺失等商業(yè)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破產法這個主角沒有上場表演導致的。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后,,破產法登上舞臺,。我一直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補”,,“三去一降一補”的核心是去產能,,去產能的核心是處理僵尸企業(yè),而處理僵尸企業(yè)的核心就是讓破產法發(fā)揮功效,。所以可以說,,破產法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核心的核心。
現在我們就看出來了,,2016年中國企業(yè)的破產案件是5365件,今年上半年已經到了4700多件,,這個數字是激增的,。這輪改革之前,破產法被束之高閣時,,2013年的破產案件才1900多件,,到達最低點。很明顯的變化是2015年之后,,這兩年走破產程序的破產案件增多,,按照現在的速度,今年的破產案件可以達到1萬件左右,,這個數據差不多是2013年的5倍,。這就可以直觀地看出破產法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作用了。
此外還有其他方式比如銀監(jiān)會在推廣的債委會模式,,用類似于破產法的庭外方式解決僵尸企業(yè)和危困企業(yè)的問題,。這個方式可以看做變相的破產法形式,如果把這個數據加進來,破產法的主角光芒就更顯眼了,。所以,,毫無疑問破產法在整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扮演著突破口,、主角,、核心這樣一個角色。
經濟觀察報:作為一部規(guī)范市場退出機制的法律,,破產法是否可以理解成企業(yè),、社會的財富保衛(wèi)者或者說利益捍衛(wèi)者?
李曙光:當然可以,。破產法實際上不是破產的法律,。破產法本身是一部財富、資源的分配法律,,是按照市場規(guī)律,,以公平、公正為原則,,重新配置社會資源的一套機制,。破產法當然不是純粹的死亡法律,將資產拿走的法律,,它是讓資產更加有效地配置,,更加合理地配置,更加優(yōu)化地配置的法律,,當然是一部好法律,。更不用說,破產法還有很多重組,、拯救機理,。
破產法是讓整個社會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利益的一部法律。這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是破產法確定了一個社會預期,,就是說企業(yè)一旦出現危機,債權人,、投資人,、股東、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都要去關心自己的投資,、借貸,債務人經營的情況,。如果社會進入這一個預期,,每個人都可以救自己,,不會出現后來公司無產可破的情況。也就是說,,走上破產程序后,,公司的清償率會很高。所以只有讓破產法真正發(fā)揮作用,,才能更好地保衛(wèi)財富?,F在看到的無產可破、利益方的糾紛等,,很多是因為歷史上不用破產法帶來的后遺癥,。
如果破產法10年以來得到很好的應用,利益方在企業(yè)具有70%,、80%清償率時就出手了,,現在卻等到10%、20%清償率時,,才想到走破產程序,。就像一個癌癥病人一樣,不能等到病發(fā)時才想到治療,,而應該在前期出現身體異常時就提前介入,。所以,破產法要用,,如果不用,,整個經濟的資源配置會錯位,整個經濟發(fā)展都受影響,。破產法的使用,,是讓所有人都能得到好處的。
也就是說,,破產法要用,,且要在正確的時機用。這樣的話,,債權人有一個預期,,提早介入,,最多獲得清償,,這是保衛(wèi)自我財富的重要利器。
破產法在路口提供抉擇信號
經濟觀察報:您為什么在這個時間點上提出《破產法》需要從八個方面進行修改,?
李曙光:應該說,,中國市場經濟無論是市場結構、經濟結構,、企業(yè)結構,、產品結構都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整個市場的競爭環(huán)境、監(jiān)管環(huán)境,,還有要素市場的環(huán)境都發(fā)生了重要變化,。還和整個經濟發(fā)展的形式密切相關,因為現在全球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中國因為人口基數大,,在40年的高速發(fā)展中,迅速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經濟形勢發(fā)展更引人注目,。整個經濟形勢的發(fā)展對于某些特殊的法律,對社會有特別作用的法律會有更高的要求,。
特別是對于經濟發(fā)展來說,,有些法律扮演的角色和其他法律不是一個重量級別?!镀髽I(yè)破產法》就是在整個市場經濟中扮演特別重大的角色,。他的重要性比其他市場經濟的法律都要重要,他對中國的經濟轉型,、中國的經濟結構調整,,保持高速增長,對整個經濟環(huán)境的改善,,都會帶來決定性的影響,。因此這部法律的良劣對于下一步的經濟發(fā)展,特別是這部法律的機制設計,、是否能跟上經濟發(fā)展的形勢和市場變化的形勢,,都非常重要。
還有幾個大的問題,,我剛才講的幾個變化,,包括10年前。三個比較重要的因素,,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舉辦使中國更加開放,,2008年和2007年明顯的區(qū)別是,中國的改革開放上了一個大臺階,。然后就是網絡數據的大發(fā)展,,對生活、經濟帶來的變化影響較大,,對中國的經濟轉型,、社會發(fā)展帶來比較大的沖擊。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是2015年開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這三大因素,,使得破產法越來越重要,破產法面臨的挑戰(zhàn)也越來越大,。這三大因素,,使中國經濟發(fā)展興旺,但同時帶來很多問題,。因為改革開放,,各種因素都起來了;網絡數據的發(fā)展,,帶來很多市場要素的變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際上是政策性推動,對原來的經濟發(fā)展方式作出一個大的調整,。這樣的話,,三者對中國的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帶來很大的影響,,破產法面臨比較大的挑戰(zhàn),。破產案例在增多,去產能,、處理僵尸企業(yè)帶來了大量的破產案件,。
另外一個大的背景是,這10年,,債務人,、投資人、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發(fā)生了很大的提高,。債權人更加關注自己的利益了,,這使得破產法有很多新的環(huán)境,公眾也會對破產法有很多新的期待,。這是我提出破產法修改的大背景,,破產法急需適應這樣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
經濟觀察報:這八個方面,,您認為近期最有可能修改,或最亟待修改的有哪些,?
李曙光:現在最可能的修改當然還是技術性的,,也就是說完善一些制度層面的東西。比如管理人制度等操作性比較強,,立馬可以修改,,不會引起大的爭議,。那么像個人破產法,、設立破產管理局,,要復雜一些,或者說難度要高一些,,達成共識的話需要一定的時間,。但是我覺得這些方面其實都可以實現,只要肯下決心,,中央領導能拍板,,我覺得都是可以做的。因為現在時機都已經成熟了,,應該說沒有什么障礙,。如果從技術上來說,搞一套新的制度,,難度稍微大一點點,,但是應該問題也不大,包括個人破產的問題,、破產巡回法庭的,、管理人選任制度的修改等。
關于我呼吁了20多年的破產管理局,,一個是現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有破產監(jiān)管機構,,且已經有了國際組織在推動這件事。現在在實際操作中已經在做了,,地方的府院聯動機制,,就是政府監(jiān)管職能的介入。原來我們對政府的認識不太正確,,認為政府不應該干預破產,。政府確實不應該干預,但是政府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情,。對于管理管理人,、調整破產政策、追究高管責任人的責任,、擔任處理更多個人破產的事務等,。關鍵我們沒有個人破產法,有個人破產法的話,,馬上就需要政府部門介入,。
政府層面,特別是中央政府的職能應該建立起來,。破產管理機構的建立不是地方的,,一定是中央層面的。地方有一些分支機構?,F在因為沒有中央層面的機構,,很多地方搞府院聯動,,就是政府出面協調各項事務,但如果有個專門機構來做會更好,。
經濟觀察報:從維護市場經濟個體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市場秩序方面,破產法與其他經濟領域法律,,比如與《公司法》,、《證券法》相比,它的獨特價值體現在哪,?
李曙光:從理論上來說,,破產法是市場的退出法律。市場運行包括三大塊,,第一,,市場的進入,就是進入市場的門檻,。一個市場經濟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進入市場的門檻不應該高,要反壟斷,、降低門檻,。這類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等法律,解決入門的問題,。第二是市場經濟的經營,,主要是《合同法》等市場經濟交易法律發(fā)揮作用。市場經濟要誠信,、履約,,經營范圍要合法。第三塊就是市場退出機制,,包括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所以一定要讓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發(fā)揮作用,市場才會有淘汰,、分流,,才會對資源的配置建立一個好的預期,才會給市場的參與者,、投資者,、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提供一個交易、退出的預期,。
破產法為市場上每一個人提供預期,,它不發(fā)揮作用的話,大家不知道一家企業(yè)或市場什么時候天黑,什么時候天亮,,不知道前面是紅燈,,還是綠燈。這個時候破產法的作用沒有發(fā)揮出來,。經濟運行中,每個人在馬路上走,,前面是否有汽車撞過來,,并不知道,破產法就是紅綠燈,,起到信號作用,。它把市場上不講誠信的信用垃圾掃掉。那些皮包公司,、騙子公司都在市場上,,到處騙人,沒有市場退出機制,,沒有強制退出機制或者破產機制的話,,市場秩序建立就任重道遠。
所以破產法的信號價值是其他法律沒有的,,他是一個紅燈,。一個路口只有綠燈、黃燈,,沒有紅燈的話,,這個路口就很危險了。
另一個層面是,,在企業(yè)真正出現風險的時候,,破產法提供一套財富再分配的機制。在這之前破產法告訴市場,,企業(yè)的蛋糕怎么做才好吃,,怎么做才能做大,才是健康的,,蛋糕制作出現問題時,,破產法告訴大家怎樣分配是公允的,對每個人來說是有利的,。重新分配的同時,,也是保護了每個人的利益,這得益于破產法公平,、公正,、效率三大價值。
所以說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怎么說都不為過的,。它的信號價值,,對市場建立一個穩(wěn)定的預期,對于市場的商業(yè)交易的結構,,市場的成熟度,。這部法律對市場當中的人的理性的培育,對市場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每一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都是其他法律無法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