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享”旅游模式下的法律風險
牛向峰表示,當前,,“共享旅游”因途徑不同,,存在不同的運行模式。
“自由共享”模式是其中一種模式,。該種模式下,“共享”主要通過社交網站或軟件完成,,類似于網友間的“私下”行為,,危險系數(shù)相對更高一些。畢竟,,網上聊得再好,,到了現(xiàn)實生活中,也是陌生人之間的相處,,虛擬和現(xiàn)實之間,,風險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關系復雜化,救濟渠道少,?!白杂晒蚕怼蹦J较拢螂p方主體均為自然人,,雙方無法形成旅游合同關系,,自然也無法適用對游客權益保護力度最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規(guī)。具體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則要根據(jù)雙方約定服務內容的不同來判斷,。比如,游客與“導游”或“陪游”約定幫助購買門票,,則雙方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如果約定陪同講解,則是旅游服務關系;如約定專車送達,,則形成運輸法律關系,;如約定代為看護老人,則是委托代理關系,;如約定代為保管物品,,則是保管法律關系。對游客而言,,一旦發(fā)生糾紛,,只能適用合同法來維權,力度和效果往往不如適用旅游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外,,因其屬于民事糾紛,旅游或工商等部門也無法受理,,導致“網約游客”無法像團隊游客那樣借助公權力維權,。二是缺少書面合同,權益難以保障,。多數(shù)情況下,,雙方無法履行簽訂正規(guī)旅游合同、開具發(fā)票等一系列手續(xù),,若發(fā)生權益糾紛,,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游客舉證的難度較大,。即便雙方約定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等,,但在生活中,由于認識的不同和標準的不一等,,也易產生爭議,,在“一對一”的情況下,游客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如雙方在旅游時共享wifi的過程中,,提供者很可能因此獲取使用人的銀行賬戶、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會給使用人的財產造成安全隱患,,但使用者卻往往難以證明。三是侵權風險大,,維權難度大,。“網約導游”從業(yè)人員成分復雜,,有的專職有的兼職,,并且來自各行各業(yè),,素質參差不齊,在游玩過程中出現(xiàn)侵權時,,彼此責任區(qū)分難度較大,。比如,游客被帶入“消費陷阱”或被帶入禁止進入的區(qū)域而被野生動物傷害,,或進入尚未開發(fā)的旅游景點導致游客受到人身傷害的,,很容易在損害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劃分上產生分歧。此外,,即便確認為侵權,,游客也無法像團隊游客那樣向旅行社或景點追償,而只能向“網約導游”本人追償,,如果出現(xiàn)導游身份虛假或無力賠償?shù)那樾?,游客的維權將會變得十分困難。四是監(jiān)管存在空白,,容易誘發(fā)侵財犯罪,。根據(jù)旅游法的規(guī)定,導游必須具有相應資質,,須在旅游部門實名登記備案,,并掛靠在旅游機構,此舉可以較好地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管理,。而“網約導游”模式下,,更多使用“陪游”“陪同”等字眼,有刻意規(guī)避旅游監(jiān)管之嫌,,且從業(yè)者身份多種多樣,現(xiàn)實中身份有時難以確定,。這種監(jiān)管空白地帶,,也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有的可能會借助“網約導游”身份實施強迫交易,、盜竊甚至詐騙等侵財犯罪,,也有的可能會打著“全程陪游”的外衣,從事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