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改證券法,,應該將集合投資計劃明確列為證券,,擴大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國家已經看到資管市場的亂象想解決這問題,,但我認為如果不明確它的法律關系和它金融產品的屬性,,光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什么叫證券,?我認為從中國的文字上看非常好明確,,證就是證明,券就是一張紙,?!眳菚造`解釋,“證券是代表著一定財產權益的,,可均分,、可轉讓或可交易的憑證或投資合同。我認為按照這一定義去評估證券產品,,包括美國證券法當中的那一系列的列舉,,基本上是可以涵蓋的。那些不能分割的憑證,,比如說房產證它是一個憑證,,但是它是不能夠分割轉讓的,除非把它證券化,。把所有的房產證它的房租收益作為抵押發(fā)行證券,,權益的證券化就是房地產投資收益憑證(REITS)?!比绻覀儾荒軌蛲卣棺C券的定義,,我們現在很多權益的證券化都不可能得到合法的地位,,中國那么多文交所,、科交所、股交所實質上就是想做相關權益的證券化,。如果我們能夠在這些問題上獲得共識,,就可以極大的增加我們財富的流動性和增加財富性的收入。
證券監(jiān)管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實披露,,是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的交易。監(jiān)管的邊界是什么,?就是公開發(fā)行和非公開發(fā)行,,非公開發(fā)行面向特定對象或合格投資人,有200人的限制,。當然這200人規(guī)模太小,,隨著我們金融秩序的穩(wěn)健,,以后可以逐漸擴大到500人、1000人,,但是如果連200人的界限都控制不好的話,,急于擴大人數實際上會帶來一定的混亂。
在證券法里,,如果把基本的理念,,就是把集合投資計劃作為一個證券的調整范圍明確下來,對于監(jiān)管的統(tǒng)一是非常有好處的?,F在大家都承認基金是證券,,為什么集合投資計劃不能承認它是證券?我認為應該可以承認,。
2. 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吳曉靈建議將該法律名字改為《投資基金法》。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厲一寧教授牽頭起草《投資基金法》,,爭吵五年沒有統(tǒng)一認識,那一屆財經委為了完成立法任務,,在前面增加了“證券”兩字變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實際上把《證券投資基金條例》上升為了法律。當時的爭論焦點是什么,?主要是認為基金有各種各樣的類型,,《投資基金法》怎么能夠涵蓋這么多的基金?實際上,,金融監(jiān)管的重點是資金的來源,。對投資監(jiān)管的限制取決于資金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