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公司完全有理由進行反訴,,起訴高童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高童因為交通事故身亡,我們沒有做反訴,。”ofo小黃車公司在辯論階段指出。
針對原告提出媒體報道或?qū)m椪{(diào)查表明“ofo機械鎖未鎖住(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造成未成年人騎行事故多發(fā)”,ofo小黃車公司稱:“在未經(jīng)財產(chǎn)人許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別人的財產(chǎn),否則是對他人財產(chǎn)權的損害侵犯,。這不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甚至是道德的基本準則。引導民眾規(guī)范使用共享單車需要企業(yè)努力,、政府管理,、民眾自律,如果不對亂騎行進行負面評價,,則會引起道德危機,。”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對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黃車的機械鎖存在缺陷的說法,ofo小黃車公司回應稱,,ofo共享單車使用的鎖具,,均為向正規(guī)廠家采購,密碼組合超過8000組以上,,遠超出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900組,。因此,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義上的'缺陷',是產(chǎn)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該缺陷導致即使正常使用產(chǎn)品,,仍然存在危險發(fā)生的可能,。在自行車騎行過程中,因參與交通而產(chǎn)生的交通事故危險,,則已與自行車本身無關,。無論采取步行、乘公交車,,交通事故危險始終都存在,。這種交通事故風險與所乘交通工具本身無關,而與交通參與人是否遵守交通規(guī)則,、是否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有關,。”
因此,,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自始無關。原告起訴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主張由ofo承擔侵權責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觀臆斷出所謂的“缺陷”,。進而,原告進一步混淆,、偷換了“風險”的概念,,將交通事故風險與“缺陷”自身風險混為一談。因此,,原告該主張于邏輯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據(jù)。
ofo:換智能鎖是為防盜,,原告:現(xiàn)行精神損害賠償上限不適應物價
原告代理人提問稱:“既然ofo公司認為自己的機械鎖沒有缺陷,,為何在事故發(fā)生后將共享單車的機械鎖逐步換成了智能鎖?”
對此,,ofo小黃車公司起初詢問法官“需要回答嗎,?”法官表示:“此問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焙髈fo小黃車公司補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發(fā)布了共享單車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鼓勵增設電子圍欄,,用大數(shù)據(jù)來統(tǒng)計共享單車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鎖替代了原來的機械鎖,。這并不代表智能鎖就更好,,如果智能鎖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們換智能鎖是為了用衛(wèi)星定位防止車輛被盜,。”